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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丈夫扇了孕妻一耳光被认定家暴,法院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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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相关法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
相关法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案例4
因家暴离婚后,还能请求精神损失赔偿吗?
小严和小冯原是夫妻,小冯在婚姻期间曾数次殴打小严,小严不堪忍受提出离婚,双方遂于2020年9月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时,小严提出小冯应当向她赔偿一些损失,小冯当场大怒,声称向他要钱就不离婚了,小严不敢作声,赶紧签了协议领取了离婚证。
离婚后,小严因为疫情防控的需要,在社区当了志愿者,期间她向妇联的志愿者诉说了自己的经历,妇联的志愿者立即向小严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建议她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今年过年前,小严向法院起诉小冯,以小冯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小冯向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小冯得知此事,开始时非常暴躁,认为婚都离了还能起诉要钱,后来经过法院释法,得知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仍有权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小冯一下子就怕了,主动提出和解。最终,小冯向小严支付了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小严也解开心结,开始了自己的新生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原题为:《广州:丈夫扇了孕妻一耳光,被认定家暴!法院出手了》)
本文转自【信息时报微信公号】
文章来源:《广州化工》 网址: http://www.gzhgzz.cn/zonghexinwen/2021/0303/6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