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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地标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技术规范解读(2)

来源:广州化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3-02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4) 操作性 《新规范》对涉河建设项目的技术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了量化指标,如桥梁的梁底超高要求等,对桥梁与主流交角、跨堤净空、阻水比、管线埋

4) 操作性

《新规范》对涉河建设项目的技术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了量化指标,如桥梁的梁底超高要求等,对桥梁与主流交角、跨堤净空、阻水比、管线埋深等可量控指标作出了明确约定,大大提高了涉河建设项目审查指标标准的可操作性,并确保了审查指标标准之间的关联性和协调性。

另外,与《原规范》相比,《新规范》增加了9个附录,分别为施工组织方案编制要求、防治与补救措施方案编制要求、涉河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审批提交资料要求、广州市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表、涉河建设项目技术审查要求、度汛方案编制要求、堤防管理协议书编制要求及样本、涉河建设项目验收鉴定书和涉河建设项目验收流程图,提供了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所需要的技术模板和信息。

5) 开创性

《新规范》创新性地提出了防洪评价表的规定,对于涉及3级及以下堤防的涉河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编制防洪评价表:①跨河建筑物一跨跨越河涌,无桥墩落在堤身设计断面及河道中;②穿河建筑物埋深满足规范要求;③两岸堤防等级在4级(含4级)以下,不影响堤围稳定的;④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简化的其他情况(如护岸工程等)。并提供了防洪评价表的编制模板,大大简化了部分简单涉河项目的审批手续,丰富并完善了审批制度,极大提高了行政办事效率。

3 主要技术要求条款修订

3.1跨河建设项目

跨河建设项目以桥梁为代表,《原规范》仅对立交桥梁提出了技术要求,《新规范》对平交桥梁的技术要求进行了补充。

《新规范》明确了桥梁的梁底超高,规定桥梁跨河部分的梁底高程应不低于设计洪水位加超高0.5 m。对于桥墩不应布置在堤身的要求,限定于架空跨越堤防的桥梁工程,平交桥桥台可与两岸堤防一体合建,但需做好与上下游堤段的衔接工作,并确保防洪通道的畅通。

对于位于河床冲刷线以上的承台,明确要求承台宜顺河道主流方向布设。

对于桥面排水,《原规范》约定“桥面排水应做好消能防冲措施,避开堤身(岸)就近排入河涌或外江河道”,该条款已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对河道水环境、水生态要求,故《新规范》调整为“桥面排水应集中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不得冲刷堤身。”

由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涉河桥梁越来越多,单位河长的桥梁密度也越来越大,相邻桥梁的壅水存在累积叠加影响。为此,《新规范》增加了相邻桥梁的综合阻水比约定,要求新建跨河桥梁上、下游各50 m范围内有已建桥梁,其桥梁组群的综合阻水比不得超过规范中约定的单桥阻水比的相应百分比,以确保河道的行洪安全,尊重河流自然演变规律,协调河流上、下游及其干、支流关系。

对于扩建桥梁,《原规范》规定“对于桥梁扩建工程,如果原桥设计符合相关规定,只是桥面宽度不能满足通行要求时,可与旧桥对孔布置进行扩建;否则,应拆除重建。”规范要求旧桥拆除重建不符合现行法律精神,故《新规范》仅对扩建桥梁提出技术要求,如原桥设计不符合本规范技术要求的,新桥应按《新规范》技术要求进行扩建。

3.2穿河穿堤建设项目

穿河穿堤建设项目主要是管线类项目,《原规范》要求“穿河、穿堤建设项目与上下游相邻的港口、码头、水下建设项目或引水建设项目等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00 m。”由于岸线资源珍贵,管线类项目一般难以满足该条款要求,且管线一般在河床底部穿越,故《新规范》中删除对距离的约束条件,由已建工程依自身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自行确定。

对于穿堤类管道,《新规范》明确了跨堤或爬堤布设的管道类型为压力管道、热力管道、输送易燃、易爆流体的各类管道。《原规范》仅要求压力管道和各类热力管道应在设计洪水位以上通过,未指明是管顶、管底还是管道中心线,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争议。《新规范》进一步明确“管底高程应高于设计洪水位,并应进行专门论证。”明确了审查标准。

对于开挖法穿越管段的最小埋深,则根据修订的《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 —2013)进行调整(见表1),可见,《新规范》对开挖法的埋深要求更为严格。

表1 不同版本规范开挖法穿越管段的最小埋深m河道冲刷情况穿越工程等级大型中型小型备注有冲刷或疏浚的水域,应在设计洪水冲刷线下或规划疏浚线下,取其深者≥1.5≥1.2≥1.0《新规范》≥1.0≥0.8≥0.5《原规范》

文章来源:《广州化工》 网址: http://www.gzhgzz.cn/qikandaodu/2021/0302/6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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