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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地标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技术规范解读(3)

来源:广州化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3-02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对于定向钻敷设穿越管段管顶最小埋深,《原规范》要求“管顶应埋置在河流最大冲刷线2.5 m以下,且穿越管段管顶到河床底部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6 m。”

对于定向钻敷设穿越管段管顶最小埋深,《原规范》要求“管顶应埋置在河流最大冲刷线2.5 m以下,且穿越管段管顶到河床底部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6 m。”《新规范》对此进行合并,统一要求“管顶最小埋深不宜小于河流设计洪水冲刷线和规划疏浚线以下6 m”,避免河流河床持续冲刷时,原来埋设在河床下的管道裸露悬空,水流冲刷导致管线断裂,以确保管道自身的安全,同时避免对河道行洪造成不利影响;又不致由于埋深过大,增加工程造价。

《新规范》对定向钻入土点、出土点及隧道竖井边缘与堤防坡脚距离提出了明确要求,宜大于50 m,以确保堤身结构安全。对于入、出土点截断阀室的设置,《原规范》对工程规模未做相关规定,《新规范》仅要求大型穿越应布设,中小型穿越只需做止水封闭,技术要求更为明确、合理。

3.3临河拦河建设项目

临河建筑项目主要有码头、船坞、渡口、跨堤取水口、丁坝、护岸、临河道路及景观等工程;拦河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拦河闸坝、橡胶坝、水陂、潜坝等工程。

《新规范》增加了取水泵房的布置要求,应布置在河道背水坡一侧,并与背水坡坡脚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这样只有取水口头部位于河道行洪断面内,大大减小了工程的碍洪面积。

《原规范》要求“码头或者栈桥桩墩一般不宜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内”,《新规范》要求“临河建筑物主体桩墩不得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内”。《原规范》要求“所有桩墩都不宜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内,”;《新规范》要求“主体桩墩不得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内,”其他桩墩则可以,貌似放宽了要求,但针对性更强,要求更为明确,也提高了可操作性。

对于码头的梁底标高,《新规范》要求应高于所在河段5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不再要求高于相应洪潮水位,符合广州市河道受南海潮汐影响的实际。

《新规范》对占用堤后护堤地作堆场和仓库的情况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相关设施与堤防背水坡坡脚之间应保留不小于10 m的安全通道空间,同时明确“河道滩地上严禁设置永久堆场及仓库。”对码头交通闸闸宽提出了要求,“应以满足单车道通行为宜”,提高了规范的可操作性。

3.4其他

对于护堤地内建设项目,《原规范》要求“护堤地内的沿堤道路与堤脚相隔的最小距离一般应不小于10 m”,《新规范》要求“护堤地内的沿堤道路与堤脚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GB —2013表13.2.2 规定的相应级别堤防护堤地宽度”(见表2)。《新规范》根据不同工程级别要求限定护堤地的宽度更为合理。

表2 护堤地宽度m工程级别12、34、5护堤地宽度30~2020~1010~5

《新规范》对术语也进行了增删修改,使术语表述更为准确和全面。《新规范》明确了“禁止进行房地产以及其他商业开发建设活动”。对一般规定的部分条款也进行了修订,提高了条款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使规范更为全面、完整和系统化。

4 结语

本文主要归纳总结了《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技术规范》DB4401/T 19—2019的特点并详细比对了新、旧规范各类涉河建设项目的修订条款。

1) 《新规范》涵盖了所能涉及的涉河建设项目全部类型,实现了全覆盖;涵盖了涉河建设项目从设计、施工到运行整个流程,实现了全过程监管;针对不同的项目类别,分别设定相应技术控制指标和审查重点,确保审查指标与标准的一致性,提高了涉河建设项目审查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水平;对涉河建设项目的技术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了量化指标并增加了9个附录,大大提高了涉河建设项目审查的可操作性;创新性的提出了防洪评价表的规定,简化了部分简单涉河项目的审批手续,丰富并完善了审批制度。

2) 《新规范》中跨河建设项目主要针对桥梁梁底标高、桥墩承台、桥面排水、桥梁扩建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补充了平交桥梁和综合阻水比规定;穿河穿堤建设项目主要针对管理范围、管顶高程、管线埋深、出入土点和止水封闭等条款进行修订;临河建设项目主要针对桩墩布设、梁底标高、护堤地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增加了取水泵房的布置要求;护堤地宽度则根据不同工程级别要求进行限定。

3) 《新规范》增加了审批管理、批后监管和专项验收等方面的内容,明确了审批流程,简化了审批手续,其技术要求更为规范、严格、全面、完整和系统化,确保了审查的规范化和科学性,提高了条款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可为涉河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和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提供更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文章来源:《广州化工》 网址: http://www.gzhgzz.cn/qikandaodu/2021/0302/6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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