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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将限制新能源牌照发放 或于7月实施(2)

来源:广州化工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6-2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3.规范新能源汽车指标申报流程 消费者需办理新车注册新能源中小客车指标的,应出具《证明》。消费者凭购车发票、新能源汽车指标、相关税费凭证等材

3.规范新能源汽车指标申报流程

消费者需办理新车注册新能源中小客车指标的,应出具《证明》。消费者凭购车发票、新能源汽车指标、相关税费凭证等材料,按照现行机动车登记程序向市公安局申请办理车辆登记手续。

四个。强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重视在广州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安全性和一致性、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报废等。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处置由主体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更新信息支撑材料,按时提交年度评价报告。

五、明确部门职责

广州市发改委负责本通知实施的统筹推进和协调工作;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新能源汽车信息化管理并颁发《证书》;会同市交通局、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落实本通知规定的职责;评估本通知的执行效果,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筹推进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根据本通知第一条,对广州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已建设的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情况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通知信息管理机构。

市交通局负责按规定发布新能源汽车指标。

市公安局负责新能源汽车的登记工作。

六个。加强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化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责任。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销售产品的一致性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销售车辆时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代金券”。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违反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误导个人消费者购买不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车的,将暂停发放《抵用券》,并恢复发放。整改后的“凭证”符合要求。

信息管理机构应主动及时将“优惠券”信息推送至市中小客车指标管理机构,并定期对提交材料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并通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时更新,否则将暂停“代金券”发放。

广州市发改委可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与第三方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合作)进行建设运营。充换电设施网络和新能源 汽车生产企业对消费者提供的自用充电设施安装情况进行抽查。提供虚假材料,或应装而未装的,暂停发放“代金券”,直至整改完毕。

七个。限制适用范围

新能源汽车在公交车、巡航出租车、已登记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领域的使用暂不纳入本通知的适用范围。

消费者是指在广州购买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新车的个人和企业消费者,应具备《广州市中小公交车总量调控措施》。

8.其他要求

本通知自2021年X、X起施行,试用期为2年。本通知由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与《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控制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和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等因素,适时调整本通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附:1.广州新能源汽车信息化管理报送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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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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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能源汽车信息管理报送清单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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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提交信息时,应向信息管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包括:

1。车型资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国产车型批号,或进口车3C合格证号;应用模型模型测试报告; “三包”产品质量保证承诺证书;配套充电设施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2)《车辆热失控发生率符合要求声明》、《车辆热失控事件描述》(如有)、《车辆热失控事件识别报告》(如有) )(原件加公章)。

(3)第三方检测机构发布的新能源汽车符合T/GZBC 29-2020:“汽车40℃直流充电时间变化率检测”、“动力电池系统容量前50℃运行后》变化率检测、《动力电池系统40℃过充保护》、《动力电池系统单元45℃循环寿命》测试报告。

(4) 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典型车辆性能参数检测报告。

二、企业资料

(5)新能源汽车厂商在广州建设或与第三方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合作的充换电设施网络证明资料,包括说明、验收报告、照片、合作协议等证明材料;与充电设施安装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安装消费者自用充电设施);充换电设施网络总体服务方案等。

(6)营业执照(生产企业和/或经销商);中冀函[2017]2号附件5要求的《新能源产品安全监管承诺书》;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服务能力证明材料;新能源汽车年报;新能源汽车动态监测与数据采集总体方案;购车合同模板。

文章来源:《广州化工》 网址: http://www.gzhgzz.cn/zonghexinwen/2021/0627/16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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